就诊指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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机构办理住院病历查阅服务指南
发布时间:
2019-05-20
一、服务事项名称
机构办理住院病历查询
二、办理依据
1.《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(2013年版)》(国卫医发〔2013〕31号);
2.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》(2002年2月通过)。
三、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
医院病案室
四、办理条件
公安、司法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、保险以及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部门,需要办理住院病历查阅的。
五、申请材料(材料名称、所需份数)
1.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,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,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,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各1份;患者死亡的,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,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,死亡患者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各1份。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。
2.公安、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,需查阅病案时,应提供: 公安、司法机关出具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1份;两位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各1份。
六、申请方式
纸质材料,病案室查看
七、服务流程
1.机构如需查阅病案资料,请在患者出院15个工作日后(节假期顺延),申请人持患者门诊病历(住院费用结算单据)及相关证明资料到医务科审核、登记申请材料。
2.医务科与病案室沟通后,给予查询。
八、收费依据及标准
免费查阅
九、办理时限
即时办理
十、咨询方式
1、现场咨询:医院病案室
2.电话咨询:0535-723226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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