机构办理住院病历复印服务指南


发布时间:

2019-05-20

一、服务事项名称

机构办理住院病历复印

二、办理依据

1.《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(2013年版)》(国卫医发〔201331号);

2.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》(20022月通过)。

三、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

医院病案室

四、办理条件

公安、司法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、保险以及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部门,需要办理住院病历复印的。

五、申请材料(材料名称、所需份数)

1.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,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,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,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各1份;患者死亡的,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,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,死亡患者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各1份。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;

2.公安、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,需复印病案时,应提供: 公安、司法机关出具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1份; 两位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各1份。

六、申请方式

纸质材料,现场(病案室)查看

七、服务流程

1.机构如需复印病案资料,请在患者出院15个工作日后(节假期顺延),申请人持患者门诊病历(或住院费用结算单据)及相关证明资料到医务科审核、登记申请材料。

2.医务科与病案室沟通后,病案室给予查找、复印病历并盖章,按物价部门收费标准每张收取0.5元复印费。

八、收费依据及标准

复印病历按照《关于医疗机构病历资料复印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》(鲁价费发【201369号) 0.5/张。

九、办理时限

即时办理

十、咨询方式

1、现场咨询:医院病案室

2.电话咨询:0535-723226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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